食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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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材料
  • 发布时间:2018-08-13 10:28:32   
  •       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企业或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供货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
     
          食用农产品:
          1.肉类:《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还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其他农产品:《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生产者自我承诺合格材料,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