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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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农产品类经营户检查标准
  • 发布时间:2018-08-13 10:27:33   
  • 一、目的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类经营户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管理,保证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食用农产品类经营户,包括蔬菜,水果,鲜肉,水产等。
     
    三、检查内容
    3.1亮证情况:查看经营户的营业执照是否悬挂显著位置,并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及超范围经营。
     
    3.2场所条件:查看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3.3设备设施:查看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与设施。
     
    3.4供应商资质:查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
     
    3.5进货记录:查看食品经营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6个月)。
     
    3.6销售记录:查看食用农产品经营户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有效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上须有供货商的签名和联系方式)。
     
    3.7进货台账,票据:实行“三检查”制度,即对照货物找票据,对照票据找货物,对照票据找供应商资质。
     
    3.8人员卫生:经营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人员健康的要求, 进入经营场所是否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
     
    3.9标签标识:查看包装食用农产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
     
    3.10三品一标: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柜台明显位置如 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信息;
     
    3.11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须有中文标签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12检验检疫:生鲜肉品应查验该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该批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3.13健康证明:查看在岗从事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3.14定期清理: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